为规范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农交所”)交易收费行为,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农村产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交易各方的权益,确保农交所正常运转,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健全完善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意见》(津政办发[2015]99号)相关要求,根据《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并参照《关于调整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8]254号)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记价格[2002]1980号),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交易收费包括协议交易服务费、竞价交易服务费、咨询服务费、文书费。
协议交易服务费是指在农交所进行农村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时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竞价交易服务费是指通过招投标、拍卖、网络竞价等方式进行交易,转让方和受让方在交易完成时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咨询服务费是指为转让方和受让方提供项目咨询、评估、法律、财务咨询等其他服务时收取的服务费用。
文书费是指产权交易的意向受让方在项目报名时支付给农交所获取项目信息资料的费用。
第二条 协议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采用差额递减累进方式计算,以成交金额为基数,双向收取,标准如下:
成交金额(人民币万元) | 差额计费率(%) |
10(含)以下 | 1 |
10至100(含) | 0.8 |
100至1000(含) | 0.6 |
1000以上 | 0.5 |
注:
1、每笔交易最低收费100元。
2、全市各区统一按照上述收费标准60%收取该项费用。
3、转出方或受让方为农户个人或者村集体,免收该项费用。
第三条 竞价服务费的收费标准采用差额递减累进方式计算,以成交金额为基数,双向收取,标准如下:
成交金额(人民币万元) | 计费率(%) |
50以下(含50) | 1.5 |
50以上—200(含200) | 1.2 |
200以上-500(含500) | 1 |
500以上—1000(含1000) | 0.8 |
1000以上 | 0.5 |
注:
1、每笔交易最低收费1000元。
2、全市各区统一按照上述收费标准60%收取该项费用。
3、转出方或受让方为农户个人或者村集体,免收该项费用。
第四条 招投标业务鉴证费的收费标准采用差额递减累进方式计算,以成交金额为基数,双向收取,标准如下:
成交金额(人民币万元) | 计费率(%) |
100以下(含100) | 0.45 |
100以上—500(含500) | 0.31 |
500以上-1000(含1000) | 0.25 |
1000以上—5000(含5000) | 0.15 |
5000以上—10000(含10000) | 0.09 |
1亿以上—5亿(含5亿) | 0.02 |
5亿以上—10亿(含10亿) | 0.015 |
10亿以上—50亿(含50亿) | 0.0036 |
50亿以上—100亿(含50亿) | 0.0027 |
100亿以上 | 0.0018 |
注:
1、每笔交易最低收费800元。
2、每笔交易成交金额不满50万元的,按照50万元为计费基数收取;成交金额在50万—100万之间,按照实际成交额为计费基数收取。
3、全市各区统一按照上述收费标准60%收取该项费用。
4、若招标项目为各级政府扶贫项目,按照上述收费标准40%收取该项费用。
第五条 咨询服务费由委托方和受托方根据咨询内容确定。
第六条 文书费200元,由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同竞价保证金一起汇入指定账户。
第七条 交易服务费以人民币结算。
第八条 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必要费用,应由涉及该费用的相关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 协议交易服务费应在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支付;竞价交易服务费应在竞价结束后支付。
第十条 交易服务费的支付可以从交易保证金中支付,也可另行支付。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