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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流转交易细则(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2-21 浏览次数:23799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农交所”)进行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促进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并依据《天津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农村产权交易规则(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农交所进行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流转交易行为,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流转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使用权、所有权,依法全部或部分流转给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

第四条 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流转方式包括转让、租赁、拍卖等。

第五条 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流转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

(二)交易期限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三)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六条 在农交所进行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流转交易的当事人应是中国境内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且自然人需年满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 交易基本条件:

(一)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具有转让(或受让)的真实意愿;且受让方为自然人时需年满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权属明晰,权证合法有效;

(三)流转交易项目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等政策规定。

第八条 转让方可以直接或通过经纪会员或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农交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转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转出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二)农业生产设施设备转让申请书;

(三)权属证明材料,包括农业生产设施设备购买发票、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再次流转时)、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

(四)采取委托方式流转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及相关批准转让的文件,包括民主决策档案材料、内部决议及相关批准和备案文件;

(五)再次流转交易的转让方应当提供原转出方同意再次流转的证明和原流转交易的合同(或有效证明),并不得超过合同的剩余期限;

(六)标的情况说明及平面图;

(七)需要评估的,须提供评估报告;

(八)农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需提交方加盖公章或签字。

    第九条 转让方将相关材料提交镇街、区两级农经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农交所市级平台进行信息发布。

第十条 市级平台依据转让方提交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转出申请书制作挂牌信息,在农交所网站进行信息发布,挂牌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挂牌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在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前提下,转让方可以在公告到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3个工作日;同一交易品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再次流转交易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第十一条 意向受让方应在交易项目信息发布期间直接或通过经纪会员向农交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提交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复印件;意向受让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二)意向受让申请书;

(三)意向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四)需要交纳保证金的,需提交保证金交纳凭证;

(五)农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提交方加盖公章或签字。

第十二条 意向受让方可以在信息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应地点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标的物详细情况。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交易,即表示其已对交易标的物完全了解,视同认可交易标的清单上列明的标的物与实际标的物相符。

第十三条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农交所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或指导实施公开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农交所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涉及第三人依法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农交所依据征集到的意向交易信息确定交易方式并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分层次组织交易。在农交所统一调度下,区平台、乡镇平台均可以组织交易,交易情况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公开竞价方式包括动态报价、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及其他竞价方式。

第十六条 农交所在确定受让方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

第十七条 交易合同签订后,农交所向受让方出具《产权交易结算通知书》。受让方将交易价款支付到农交所指定的结算账户。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交易价款。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八条 受让方将交易价款交付至农交所结算账户后,对符合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农交所向转让方划出交易价款。

第十九条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农交所的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等费用,农交所在收到服务费用后,出具收费凭证。

第二十条 产权交易双方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交付至农交所资金结算账户,且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农交所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

第二十一条 交易行为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农交所应当在交易行为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

第二十二条 交易双方凭农村产权交易鉴证办理标的交割、权证过户、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三条 交易程序中的进场交易、登记和审核、信息发布与反馈、交易方式和交易保证金、交易款项结算、合同签订、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中止和终结、争议处理等环节执行农交所发布的《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农村产权交易规则(试行)》和对应的交易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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