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在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农交所”)进行的农村小微工程招投标行为,保护农村集体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津党厅〔2014〕29号)相关要求,依据《天津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和《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农村产权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农交所进行的工程总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农村小微工程招投标项目,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农交所负责组织农村小微工程招投标工作,并组织投标方在天津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系统采取反向竞价确定中标方。
第四条 农村小微工程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进行农村小微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招标项目适用本办法,范围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凡使用国有资金、集体资金、银行贷款、援助资金投资的项目或国家、集体融资的投资项目,总价在30万元以下的;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础设施工程、水利工程、一事一议筹资项目、四清一绿项目、设备采购及安装等专业工程的施工、采购、修缮、安装项目,总价在30万元以下的;
(三)农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使用国有资金、集体资金、银行贷款、援助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总价在30万元以下的。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 招标方在招标文件中对招标方式、投标方资质、缴纳保证金等方面予以明确。招标方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方要在规定时间内,按招标方要求缴纳足额投标保证金至农交所专门设立的银行账户。
第七条 农交所官网www.tjnjs.com是农村小微工程招标信息发布平台。
第八条 招标方可以直接或通过会员机构向农交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招标方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村集体提供村主任身份证复印件;
(二)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三)招标申请书;
(四)招标方案;
(五)相关批准招标的文件,包括民主决策档案材料、内部决议及相关批准和备案文件等;
(六)农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需验证原件。
第九条 农交所对招标申请进行登记,相关材料提交镇街、区两级农经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农交所进行信息发布。
第十条 农交所依据招标方提交的《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农村小微工程招标申请书》制作挂牌公告信息,在农交所网站进行信息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投标方的,在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前提下,招标方可以在公告到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3个工作日;同一项目变更信息发布内容再次招标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投标方应在招标信息发布期间直接或通过会员机构向农交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投标方为自然人的,须提交身份证或者户口本;投标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二)农村小微工程投标申请书;
(三)投标方登记表;
(四)投标方资信证明、资质证明;
(五)农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需验证原件。
第十二条 农交所根据招标方设置的条件审核投标人资质,并核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
第十三条 农村小微工程项目招标信息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农交所组织投标人在天津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竞价,价低者得。
第十四条 竞价结束之日起3日内,农交所在官网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农交所在官网发布最终中标结果公告。
第十五条 农交所自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方与中标方签署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农交所向中标方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十六条 农交所在退还投标人保证金后,依据招标结果为招标方和中标方出具鉴证书。
第十七条 招标方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在农交所官网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方。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农交所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十五条 投标方需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告知招标方及农交所,农交所自收到投标方书面撤回申请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投标截止日期结束后投标方撤销投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以返还,由农交所转交给招标方。
第十八条 在农村小微工程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中止招标活动:
(一)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中止的;
(二)交易双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的;
(三)交易机构认为有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中止的情形。
第十九条 在农村小微工程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招标活动:
(一)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终止的;
(二)交易双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的;
(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书面通知的;
(四)操纵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五)有损于交易双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四)交易机构认为有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招标的情形。
第二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天津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和《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农村产权交易规则》的规定,对农村小微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农村小微工程招标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农经管理部门或者农交所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交易流程中的进场交易申请、登记和审核、信息发布、交易方式和交易保证金、交易款项结算、合同签订、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中止和终结、争议处理等环节执行农交所发布的《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农村产权交易规则》和对应的操作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