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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21 浏览次数:292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意义】为了培育和发展全市统一规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促进农业农村资源要素优化,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市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遵循原则】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公益性为主,以服务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为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

 (二)坚持扶持引导,强化对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政策扶持,促使其充分发挥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

 (三)坚持规范管理,严格管理制度,加强运行监管,确保流转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四)坚持统筹规划,整合现有各级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形成统一规范的市场形式、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办法。

 第四条 【进场条件】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要素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权属清晰;

 (二)参与主体具有流转交易农村产权要素的真实意愿;

 (三)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流转交易项目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

 第五条 【交易费用免除】为了体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益性市场性质、扶持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收费标准由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

第二章 市场的管理运行

 第六条 【体系架构】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作为市级平台,依托区县、乡镇两级农经管理部门设立区县分市场、乡镇工作站,形成天津农交所-区(县)分市场-乡(镇)工作站三级一体的市场体系。

 第七条 【运营模式】天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依托三级一体的市场体系实行“六统一”交易模式,即统一监督管理、统一交易系统、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流程、统一收费标准的整体运营标准。

 第八条 【市级平台的主要职责】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是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为公益性市场化服务组织,主要负责制定全市统一规范的市场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登记发布全市范围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组织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及交易鉴证等配套服务工作。

 第九条 【区县分市场的职责】区县分市场主要负责本区县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报送、组织进场交易、对乡镇报送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复审、备案。

 第十条 【区县分市场人员配备及职责】区县农经管理部门负责人兼任分市场负责人,区县农经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指定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相关工作;市级平台向区县分市场派出业务专员,协助分市场负责人相关工作。

 (一)分市场负责人职责:

 1.全面负责对区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全区县范围内开展工作;

 2.主持分市场的日常各项经营管理工作,并对报送市级平台的相关流转交易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

 3.与市级平台的沟通、协调和对接。

 (二)业务专员职责:

 1.协助负责人做好分市场业务的宣传、推广和管理工作,并兼顾各镇(街)工作站的工作;

 2.将工作站上报的交易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形成综合评估报告,并及时更新和做好区县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

 3.负责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并定期组织县域优质农地项目的推介活动。

 第十一条 【乡镇工作站的职责】乡镇工作站主要负责本乡镇(街)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信息的收集、初审、上报,对村级相关工作的指导,按照市级平台或区县平台的安排组织实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第十二条 【乡镇工作站人员配备及职责】所在乡镇农经管理部门负责人兼任乡镇工作站联络员,乡镇农经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指定若干工作人员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相关工作。

 乡镇工作站联络员根据市级平台和区县平台调度安排,负责交易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核、录入,并组织应由乡镇工作站负责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

第三章 交易品种

 第十三条 【交易品种】现阶段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二)林权。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三)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农村集体所有的"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坑塘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五)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六)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七)农业类知识产权。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八)其他,包括涉农资产处置、涉农资产收益权、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第四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交易方式及其法律法规依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竞价、拍卖、招投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采取拍卖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交易申请】流转交易活动中的转出方或者受让方,可以直接向天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市级平台、区县平台或乡镇平台申请进行流转交易。

 第十六条 【转出方申请交易所需材料】转出方申请交易农村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产权转出申请书;

 (二)转出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三)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四)准予产权交易的有关证明;

 (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材料;

 (六)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七)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

 (八)天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受让方申请交易所需材料】意向受让方申请受让农村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天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资格审查:

 (一)农村产权受让申请书;

 (二)意向受让方的声明与保证;

 (三)意向受让方资产规模、信用评价等资信证明材料;

 (四)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五)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六)联合受让的,需提交联合受让协议书、代表推举书;

 (七)天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天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 【信息审核与发布】区县、乡镇农经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交易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报经市级平台审核通过后通过天津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对外发布。同时,市级平台对收集到的交易信息进行梳理、细化,择优开展项目推介和供需对接。交易信息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意项交易产权要素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资产要素基础信息、利用现状、流转交易方式和预期价格等内容);

 (二)意向转出方/受让方基本情况和相关条件;

 (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交易组织】市级平台依据征集到的意向交易信息确定交易方式并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分层次组织交易。在市级平台的统一调度下,市级平台、区县平台和乡镇平台均可组织交易,交易地点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可以在市级平台,也可以在区县平台、乡镇平台或其它具备交易服务条件的场所。

 第二十条 【签订合同】交易成功后,由区县分市场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全市统一规范的制式流转交易合同。

 第二十一条 【交易鉴证】流转交易合同经转出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市级平台审核并统一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第五章 交易监管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中止】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级平台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转出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天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认为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交易中止后,经交易相关方提出申请,并经天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认定符合交易重启条件的,可重启交易。

 第二十三条 【交易终止】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级平台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转出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天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认为有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交易禁止】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现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出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权益保障】

 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的交易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农民个人产权须是本人自愿流转。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价格,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依据;交易价格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农村个人产权交易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价格低于标的底价时,产权持有者有优先回购权;农村土地折价入股后的权益或收益分配权交易,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优先购买权;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六条 【监督管理】天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接受天津市交易所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争议处理】 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各级平台进行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发生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照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