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在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简称农交所)转让信息发布行为,根据《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农村产权交易规则》,结合农交所实际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农交所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适用本规则。如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转让信息发布,又称挂牌,是指农交所依据转让方经纪会员递交的材料,按照《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农村产权交易规则》有关规定,将已受理的产权转让项目信息在农交所网站、电子显示屏及经监管部门备案的指定媒体进行公开披露,征集意向受让方。
第四条 转让信息发布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方和转出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转出价格、付款方式和期限要求。
三、转出行为必要的民主决策等情况。
四、转出标的地上附着物的处置要求。
五、转出标的用途要求。
六、需要受让方接受的其他要求。
七、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第五条 转让方可以对受让方提出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方面的必要条件,并对受让条件执行的标准和规定做出书面解释说明。
第六条 转让方所提出的受让资格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具有明确指向性或侵犯受让方合法权益、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第七条 转让方在产权转出公告中公布的受让条件,一经发布不得擅自变更。在农交所尚未收到正式意向受让申请之前,确需变更受让条件的,应当经产权转出相关批准机构批准,由农交所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上重新挂牌,并重新计算挂牌期。
第八条 转让方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交纳交易保证金。
第九条 转让方确定的首次挂牌价格,应不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第十条 产权转让项目的挂牌期由转让方确定,但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转让方可先行确定挂牌期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取竞价转让方式;事先没有确定的,农交所原则上在挂牌期满并完成受让资格审查后五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协商确定竞价转让方式。
第十二条 产权转让项目挂牌前,转让方经纪会员可以根据转让方的要求先行确定挂牌期满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原有挂牌条件延长挂牌,或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重新挂牌的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挂牌期满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转让方未选择延长挂牌或重新挂牌的,终止挂牌。
第十四条 挂牌期间,转让方不得随意变动或无故提出取消所发布信息。
第十五条 挂牌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并经核实,农交所可以终止挂牌: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转出标的或转让方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转让方继续履行挂牌内容中相关义务的;
二、转让方提供虚假信息,挂牌公告内容严重失实的;
三、转让方被发现故意隐瞒真相,处置权丧失或受限制的;
四、导致终止挂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对于挂牌期间终止挂牌的项目,农交所应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上取消所发布信息并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已终止挂牌的项目,转让方拟再次转出该产权的,应向农交所递交重新挂牌的书面申请。
第十八条 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的全部文件材料由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存档。
第十九条 转让信息发布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上述规则,尽职尽责、忠于职守。禁止交易场所及会员客户未经许可利用媒体进行公开的产品推介和招商宣传。交易场所要建立客户信息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客户交易信息。
第二十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农交所。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期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