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在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农交所”)进行的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促进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并依据《天津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农村产权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农交所进行的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行为,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户承包土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用地等。
第四条 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承包方依法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第六条 农户承包土地可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依法出租、入股、融资担保等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七条 禁止流转交易的情形:
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权属不合法、不明晰或有争议的;
二、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的;
三、流转期限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的;
四、受让方不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的;
五、再次流转时未取得承包方的书面同意;
六、其他限制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的情形。
第八条 交易基本条件:
一、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或其他织,并具有转出(或受让)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的真实意愿;
二、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权属明晰,权证合法有效;
三、受让方应当具有相应的农业经营能力,且为自然人时需年满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流转交易项目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等政策规定。
第九条 转出方可以直接或通过经纪会员或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农交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转出方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转出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二、转出申请书;
三、权属证明材料,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再次流转时)等;
四、采取委托方式流转的应当提供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转出)委托书及相关批准转出的文件,包括民主决策档案材料、内部决议及相关批准和备案文件;
五、再次流转交易的转出方应当提供原转出方同意再次流转的证明和原流转交易的合同(或有效证明),并不得超过合同的剩余期限;
六、标的情况说明及土地平面图;
七、需要评估的,须提供评估报告;
八、农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需验证原件。
第十条 农交所对转让申请进行登记,并将相关材料提交镇街、区县两级农经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农交所市级平台进行信息发布。
第十一条 市级平台依据转让方提交的《天津市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转出申请书》制作挂牌信息,在农交所网站进行信息发布,挂牌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挂牌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在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前提下,转让方可以在公告到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3个工作日;同一交易品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再次流转交易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第十二条 意向受让方应在交易项目信息发布期间直接或通过经纪会员向农交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提交身份证或者户口本;意向受让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二、意向受让申请书;
三、意向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四、农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需验证原件。
第十三条 交易流程中的进场交易申请、登记和审核、信息发布与反馈、交易方式和交易保证金、交易款项结算、合同签订、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中止和终结、争议处理等环节执行农交所发布的《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农村产权交易规则》和对应的操作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