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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农交所 发布时间:2016-10-25 浏览次数:2403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农交所”)进行的农村产权网络竞价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农村产权交易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农交所挂牌转出的项目,当产生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时,根据转让方与农交所共同商定确认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参与竞价交易的各方必须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则。竞价活动中交易各方必须接受农交所及各有关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竞价成功后交易双方要按交易程序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竞价,是指产权转出信息发布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由农交所依据《农村产权转让申请书》的相关约定和产权标的具体情况,通过农交所建立的网络竞价系统,组织竞买人竞争受让标的的行为。网络竞价的方式主要包括多次报价、一次报价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在标的项目挂牌期内提出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后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受让方,是指最终竞价成功的竞买人。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多次报价,是指在农交所的组织下,竞买人接受转让方确定的交易条件,通过农交所的网络竞价系统进行动态递增报价,将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方式。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一次报价,是指在农交所的组织下,竞买人接受转让方确定的交易条件,通过农交所网络竞价系统,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提交报价,将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方式。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农交所是网络竞价的组织者,应当为网络竞价提供交易平台的相关服务,维护网络竞价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十条 转让方在《农村产权转让申请书》中应明确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时使用网络竞价方式。

 第十一条 标的竞价底价不得低于挂牌价。网络竞价采用动态递增方式进行的,各竞买人每次的有效报价为当前报价加上该次网络竞价活动设定的加价幅度的整数倍。

第三章 竞价程序

 第十二条 竞价程序如下:

 1、登记受理。各意向受让方应按挂牌公告要求及时办理交付竞价保证金及申请竞买登记。农交所将在所规定的期限内为符合条件的竞买方办理竞价登记。意向受让在农交所登记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直接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保证金额在规定期限内须一次性交纳。

 2、组织竞价。竞买人在竞买登记成功后,由农交所提供网络竞价系统的有效用户名及密码。竞价前竞买人(或受委托人)应签署《网络竞价须知》,并在农交所指定的时间参加相应标的的网络竞价活动。在网上报价的竞买人身份以领取的用户名为准。

 3、成交确认。交易项目竞价结束后,产生最终竞得者,农交所出具《成交通知书》。

 第十三条 组织签约。竞价成功后,受让方应在竞价结束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与转出方签订交易合同并按约定支付此次交易的全部费用。

第四章 交纳费用

 第十四条 以网络竞价方式成交的项目,转让方和受让方均须按照《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中的相关规定向农交所一次性支付竞价服务费。该费用应在竞价结束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纳。竞价未成功时转让方应向农交所交纳一定的服务费。交纳的时间、数额均按农交所与转让方事先约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竞价成功后受让方交纳的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成交价款进行场内结算,其余成交价款应按交易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约定方式履行付款手续。其他未竞价成功方的竞价保证金农交所将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返还手续。同时当事方要履行申请退款手续。竞价保证金相关事项按《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竞价活动中的竞价保证金及成交价款收付均通过农交所统一结算(场外结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争议的处理

 第十七条 转让方和受让方在竞价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可向农交所申请调解。经调解无效时,当事人均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当地有管辖权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农交所有权终结该标的网络竞价活动:

 (一)转出标的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远程网络竞价无法正常进行的;

 (三)其他经农交所确认应终结的情形。

 第十九条 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农交所将视情况与转让方协商后确定后续方案,并采取适用方式及时将处理决定通知各竞买人。   

 第二十条 产权交易机构、转让方及其经纪会员应当对竞买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