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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风险控制制度(试行)

来源:农交所 发布时间:2016-10-25 浏览次数:2743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农交所”)风险控制体系,加强风险防控。有效识别、监控存在的潜在风险,进一步预防、控制、消除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所产生的影响。提高农交所风险承受能力,确保农交所各项业务稳健发展、持续经营,实现农交所的经营目标和经营战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由农交所通过借鉴国际通行的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理念,结合农交所的实际业务需要而制定的。

 第三条 本制度中所指风险是与农交所经营及发展有关的各类风险,包括日常管理风险、法律风险、道德风险、资金风险、交易风险和系统风险。

 第四条 农交所风险控制的组织体系由董事会、监事、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业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组成。

 一、董事会是农交所风险控制的最高决策机构,担负风险控制的最终责任。

 二、监事由股东委派,负责对风险控制活动履行监督职能。

 三、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就风险控制活动的有效性向董事会负责。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风险控制的日常工作。

 四、业务部门和其它职能部门是针对风险实施控制的第一道防线,承担各自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责。

第二章 风险控制管理的基本要求与流程

 第五条 风险控制管理应当遵循健全、合理、有效、持续、独立、制衡的原则,确保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六条 研究、制定与实施风险控制管理的方针、策略、制度与规则,更快更准的分析业务中的各类风险。

 第七条 为适应风险控制管理而建立、实施风险评估体系,运用科学手段进行风险大小的测量与判断。

 第八条 建立与实施风险监控、预警与报告制度。

 第九条 风险处置实行及时、有效、审慎原则。

 第十条 实行风险控制管理目标与结果的监督与考核制度。

第三章 风险控制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防范日常管理风险

 一、农交所组织开展日常交易活动应当符合农交所管理办法及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任何与规定不符者均应当予以有效纠正。

 二、在农交所进行的日常交易活动,若被任何人发现存在与农交所规定不符者,均有权向农交所举报,并可将有关纠正违规行为的意见或建议反映给农交所。

 三、农交所对所发现的或者获知的任何违规行为,均应及时地研究解决。并制订相关奖励规定以鼓励交易参与者或消息提供人协助维护农交所日常经营活动的依法合规性。

 四、撰写工作日志和其它业务活动记录,并作为档案资料长期保存。

 五、收集与整理农交所风险控制管理统计资料,定期编写风险评估报告,以供不断改进和完善农交所风险管理控制体系。

 第十二条 防范法律风险

 一、农交所制定各项制度与规则或规范,均应当符合法律规定,防止由此产生的整体法律风险。农交所制定各项制度与规则均经由董事会审批方可生效及颁布实施,以保证符合法律规定,防止由此产生的整体法律风险。

 二、农交所设立研究发展部,随时跟踪、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制定风险防范和应急预案,及时调整经营战略以适应政策变化。

 三、农交所组织开展的各类及各项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各类信息发布、意向受让方登记及资格确认、组织各方签订交易合同、结算、出具交易凭证等,均应当符合农交所制定的管理办法和交易规则,防止由此产生的交易活动合规性或有效性等风险。

 第十三条 防范道德风险

 一、交易活动将会涉及重大商业秘密、重大资金交收、重大资产处置等,除防范法律风险及加强行为合规性监管外,以良好的职业道德标准要求及规范交易活动重要环节的每个参与者的行为,是防范道德风险所应有及必须。

 二、为控制道德风险,农交所强化道德教育和员工自律管理,并适当提高道德违约成本。

 三、农交所将建立准入及禁止准入制度规范,对交易参与者、农交所各岗位制订完整的准入及禁止准入标准体系,以充分地防范道德风险。

 第十四条  防范资金风险

 一、按照农交所制定的结算管理办法和交易规则的规定,进行交易相关资金的收付。

  二、农交所的任何一项资金的收付均只应当由财务专职人员亲自进行,并须由其本人签署。

 三、交易相关资金的收付与结算,应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员审核,上报总经理签批。

 四、农交所按照资金性质分别开立银行帐户,实行资金分类管理与收付。

 五、交易保证金、待结转的交易价款、交易参与者赔偿金等,均属于专项资金,应当与农交所自有资金分别存放保管,严禁混同或交叉使用。

 第十五条  防范交易风险

 一、各部门应在农交所管理办法和交易规则的指导下,制定完备、详尽的业务流程,对特别重要的环节建立必要的复核制度。

 二、严格按照农交所管理办法和交易规则对转出方、转出标的进行审核,保证转出方自愿的转出意愿、转出标的权属明确,使其交易行为具有合法性、合规性。

 三、严格按照农交所管理办法和交易规则征集、登记意向受让方,审核意向受让方的经营能力等资格条件,保证交易可公平、顺利地进行。

 四、严格按照公开竞价方式组织竞价交易,保证交易的公开性、公平性、公正性。

 五、建立完善的交易参与者信息档案管理与保密制度,严禁重要信息外泄。

 第十六条 防范系统风险

 一、农交所作为交易活动的组织者,提供交易的规则体系、资金收付与结算体系、公开竞价体系等,并与交易活动的各环节相互关联。为此将严格防范其中任何一个体系的风险,并将对该体系的设计、实施、监管等予以严格审查与监管,以有效避免系统性风险。

 二、严格执行部门的职责及权限划分制度、交易参与者交易权限审核管理相关规则,以防范风险传递。

 第十七条 农交所将不断研究并完善制定风险防范的有效措施,并加以整理进而修改、完善本制度。

第四章 风险准备金的设立与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为了防范交易或其他业务的风险,保证农交所的正常运转,农交所设立提取风险准备金。

 第十九条 农交所将适时、适当地调整风险准备金的规模和提取的标准。

 第二十条 自农交所开业后,从注册资本金提取 1‰ 比例设立风险准备金。初期阶段农交所将从每笔交易的手续费、服务代理费中按0.1‰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一条 风险准备金存放于农交所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内,设立账户专项管理,进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二条 风险准备金只能用于弥补因各种风险给农交所造成的损失与赔付,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必须经农交所董事会批准。

第五章 风险评估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交所管理层组织设立风险控制部,作为农交所风险控制管理的专职部门,负责评估各类风险,协助管理层决策,消除危机,转嫁风险,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衡量、风险应对、风险监测、风险报告的循环处理及反馈流程,并协助管理层将其整合、落实到各岗位以及业务流程之中。

 二、组织各部门定期识别、分析各个岗位和业务流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控制措施的建议。

 三、汇总各部门的风险评估报告,展开相应的评估研究,向管理层提交战略风险评估报告及相应的防范措施。

 四、检查各部门对风险评估的实施情况,提出完善建议并督促执行。

 第二十五条 农交所各职能部门作为风险控制管理工作的最终落实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要求,制订各自的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协助、配合风险控制部,定期进行本部门各岗位以及业务流程风险点的识别、分析以及评估。

 二、保持与管理层和风险控制部的信息沟通,汇报在运作过程中所出现的风险及其可能的解决方案,向风险控制部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三、定期总结本部门风险评估的实施情况,向管理层和风险控制部提供反馈意见。

 第二十六条 农交所将适时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及相关人士,协助农交所做好风险评估工作。

第六章 应急预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针对存在的各种风险,由农交所管理层组织风险控制部编制综合应急预案,报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通过审核批准后,农交所应将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风险控制部应定期组织各部门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危机处理技能。

 第三十条 根据农交所的营运和发展情况,农交所将适时、适当的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修订后应重新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农交所将适时聘请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士,协助农交所做好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