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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制度(试行)

来源:农交所 发布时间:2016-10-25 浏览次数:2514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农交所”)的交易资金结算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行为,保障结算资金安全快捷流转,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交易资金的定义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

 交易保证金是意向受让方按农交所交易信息公告的约定向农交所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交易价款是受让方按《农村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农交所向转让方支付用于购买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

第三章 交易资金结算规程

 第三条 农交所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产权交易资金。

 农交所应当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

 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农交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额返还。

 农交所返还交易保证金及划转价款时,应当一次性原额原途径返还,若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方式划转。

 第五条 《农村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结算的产权交易价款数额为成交金额;《农村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结算的产权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首付金额。

 第六条 《农村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除产权交易价款的首付款外,交易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其余价款的结算方式。

 第七条 交易资金不得由农交所以外的第三方代为收付。

 第八条 农交所不得擅自从交易价款中抵扣交易服务费用。

第四章 交易资金各币种结算办法

 第九条 交易资金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前向农交所提出申请,并以外汇管理部门限定的外币币种结算。产权交易价款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条 产权交易价款以人民币结算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交易双方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产权交易价款支付到农交所的结算账户,农交所应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农交所在收到受让方委托付款通知书后,方可通知转让方进行交易价款的划转。

 二、转让方到农交所办理合同价款划转,如委托经纪会员进行交易的,应会同经纪会员办理相关手续。交易双方对合同价款划转另有约定的,经农交所审核通过后,可以从其约定。

 三、对符合产权交易价款划转条件的,农交所应当在转让方要求办理交易价款划转手续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价款划转。

 四、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农交所的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农交所在收到服务费用后,应当出具收费凭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农交所的开户银行须报经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